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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承德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五期)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6-12-19 13: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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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普查涉及方方面面,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如何使广大群众关心了解支持农普工作?

农业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次大规模社会动员,宣传发动工作是做好农普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通过积极有效地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使普查对象明白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高主动配合意识和如实申报意识;使普查人员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更好地履行农普工作职责。在宣传形式和手段上,选择贴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发放一封信、发布农普微信等方式,不断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立体式、全方位普查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了解普查、支持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的良好氛围,为农普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人员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三、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关键词:承德,农业普查,农民

责任编辑:赵少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