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印发《河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日前,中共河北省委印发《河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细则》在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的基础上,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具体化,提出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办法和措施,对于促进《条例》在我省落地生效、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党组织要自觉站在坚决维护和捍卫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高度,把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实际行动,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和《细则》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要将《条例》和《细则》纳入培训课程。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党务公开目录,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为推行党务公开提供有力保障。 《河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定正确方向。坚持维护和捍卫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展开。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注重实效。一切从实际出发,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弘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用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确保党务公开扎实开展。 第五条建立健全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公开。 第八条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情况; (三)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坚决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负责本地党的建设情况; (五)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党委重要工作会议决议决定事项,党委重要文件,党委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六)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召开民主生活会,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员活动日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帮扶贫困群众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全省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承办上级工作机关交办事项、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三条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公开时限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党员群众提出申请的事项及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第十四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四章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党的地方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对党务公开方案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法规、保密审查。若拟公开内容含涉密内容,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审批。党委办公厅(室)将党务公开方案、审核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的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实施。根据审定的党务公开方案和宣传报道内容,拟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由党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实施公开;拟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严格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的要求,制定党务公开程序办法。 第五章公开的方式 第十七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增加发布频次,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八条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九条加强党务公开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工作,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六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党的组织应当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实施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成立由党委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谋划部署、组织推动、考评奖惩等职责。党委办公厅(室)是领导小组工作机构,承担本级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的党务公开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能,做好党务公开监督执纪问责、干部队伍培训、宣传引导等工作。 党的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务公开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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