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出台
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居民居住品质,方便群众生活,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承德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单位产权的房屋须单位法人书面同意;电梯加装和使用维护方案需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符合现行风景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规划,位于风景文物建筑控制地带内的老旧建筑加装电梯不得突破建筑檐口高度。 根据《实施意见》,加装电梯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电梯使用人共同承担,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占该单元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实施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加设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自主组成或委托相关组织作为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申请,由行政审批局召集住建、消防、质监、城管等部门和图审机构进行联合审查。由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在竣工后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 《实施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最小建筑间距,仍按照原建筑外墙计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增设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单元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申请人可以按照当地房屋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
关键词:中心城区,住宅,电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