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承德进入森林防火期
9月28日,记者获悉,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进入森林防火期,防火期一直延续至2018年5月31日。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为草原防火期,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市林地草地边缘100米以内为防火区。 据介绍,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其它区域和时间野外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区及乡镇政府、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工作站、草原工作站、村委会、护林员、检查站、瞭望台(塔)等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要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草原行政执法机构要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地方公安机关要大力协同配合,各级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故意纵火以及破坏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肇事者。 对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情况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的;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关键词:10月1日,承德,森林防火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