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
严格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在认真落实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等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市政府5月1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据了解,该通知内容包括:严格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市区(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兴隆县、滦平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承德县、平泉县范围内,能够提供本市一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含)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对于引进人才和驻承单位、来承投资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等,经其服务所在地县区政府认定后,可不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暂停办理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取得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物价、城管、人行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 据悉,该通知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负责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
关键词:承德,房地产,调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