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从今年起开始执行 6月1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让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标准的人员都能及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并享受到就业优惠政策,同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领就业资金行为,我市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并从2014年起开始执行。 据悉,凡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有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原年龄计算截止至2008年底,调整后年龄计算以实际年龄为准)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长期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非因本人意愿3次未实现就业的;持有《残疾证》人员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完全失去土地且失业一年以上(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非因本人意愿3次未实现就业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已就业事实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3年内不得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取消其就业困难认定:被企业(单位)录用,或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批准正在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是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同项扶持政策累计不超过3年,享受某项扶持政策期满后,仍可以继续享受其它就业扶持政策。(记者 李嘉 通讯员 张广宇) |
关键词:承德,就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