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通过,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从事校外托管班的单位和个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家长)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接送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包括小饭桌、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班”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前办理校外托管班备案登记。 二、开办校外托管班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一)开办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开办校外托管班备案申请表》并准备以下材料:1、开办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开办场所布局平面图。4、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6、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7、开办者签字的安全责任公开承诺书。8、如托管班自备水源的,要提供《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等材料; (二)开办者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软硬件设施,经各有关部门(食药监、卫生、公安、消防、住建、城管等)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将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采取联合实地核查; (四)各有关部门核查全部同意后,核发统一制定的《备案登记证》。 三、已经备案的校外托管班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备案登记证》和公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校外托管班开办者是学生在校外托管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实施方案要求的各项职责,并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对现有校外托管班,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条件完善,达到开办条件的,取得《备案登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否则,予以取缔;新开办的校外托管班,须取得《备案登记证》方可从事经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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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生,托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