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谢绝自带酒水"合法合理
餐饮消费包括设施、环境服务,从成本考虑,"谢绝自带酒水"或加收"开瓶费"可以理解 显然,"谢绝自带酒水"的目的就是希望顾客消费店内的酒水,而其自卖的酒水的确会比市场价要贵,但餐厅向消费者提供的设施、氛围和服务等增加了酒水的附加价值,消费者是为综合服务买单,因此餐厅对酒水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高价位有其合理性。对经营者来说,容忍自带酒水也是需要成本的,因为相对于毛利低的菜品而言,自带酒水意味着损失了毛利高的酒水收入,出于成本弥补考虑,商家"谢绝自带酒水"或对自带的酒水额外加收"开瓶费"也可以理解。 餐饮业非公共福利行业,经营者同样有经营自主权,并无免费提供"开瓶"服务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则赋予双方都有自主权。《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餐饮业并非社会福利行业,提供的不是垄断性、独占性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并非强制缔约的公共行业范围,经营者没有免费提供"开瓶"服务的义务。因此,经营者"可以谢绝"也可以"接受"自带酒水。经营者自愿免费为顾客提供自带酒水、食品的消费场所并免费提供饮酒用具及斟酒等服务,应视为其单方面同意将此作为顾客就餐主合同的附随义务。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定容忍顾客自带酒水是经营者的附随义务,法律、法规也不应作出这种规定。因为消费者如果只点一两个价位低的菜,酒水饮料和其他食品自带,那么此时经营者的附随的容忍义务就可能远远超出了其主合同的义务,消费者则拥有比主合同权利更大的附随权利。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在非垄断的前提下,商家明确告知"谢绝自带酒水"并无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有人以经营者可能缺少消费者爱好的品牌为由,认为经营者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然而事实上"谢绝自带酒水"条款本身并未剥夺消费者这一权利。因为消费者选择权的对象只能是对经营者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而不能是经营者没有提供的项目。"谢绝自带酒水"条款亦未剥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虽然消费者消费酒水时一般只能从经营者处购买,但在不存在垄断经营和专营情况下,这种按市场机制进行的交易是公平的。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消费者当然有权只选择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但这不意味着其有权自带酒水消费。因此,如果经营者将"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事先告知消费者,即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则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悉真情权,是否进行交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 "谢绝自带酒水"应属于等待回应的要约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不少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自制合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义务",认为商家"谢绝自带酒水"这项规定是违法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在铁路、航空、银行、出版、邮电等公用事业、垄断行业都被广泛地加以运用,它们在事实上具有法定合法性;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格式合同与之有很大区别,其格式合同与店堂告示、通知、声明并无本质区别,通常是附加条件的合同要约和免责内容。即,从《合同法》的角度看, "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应属于一种等待回应的要约行为,顾客有选择接受与不接受服务的权利。对于充分竞争的餐饮业而言,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消费者完全可以进行利益衡量,如果认为这个条件不合理而不愿接受,完全可以选择其它认为合适的酒店进行消费。 在长沙KTV"谢绝自带酒水"案中,法院认为经营者事先已尽告知义务,消费者自愿选择消费,合同即有效 在2008年长沙KTV"谢绝自带酒水"案件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请求。法院认为KTV在大堂、超市收银台及包厢内均张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应当视为经营者提出的提供服务的合同条件,而被告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原告"谢绝自带酒水",原告仍选择在被告处消费,足以证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而经营者事先向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依法保证了对方知情权,其行为本身合法。 在多起开瓶费案中,法院皆以"酒店收费没有明示"为依据判决消费者胜诉,并非认定收费行为本身非法 在2006年北京首例开瓶费案中,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商家收取开瓶费属无效条款,应返还费用。酒店上诉后,法院终审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判决的理由却改为"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同样在大连旺顺阁酒店开瓶费案、成都孔亮火锅店开瓶费案等案中,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的理由皆为"酒店没有对收取开瓶费进行公示",并非认定其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本身非法。 酒水价格偏高属商家自主权,明码标价就不违反《价格法》 消费者认为餐厅自己提供的酒水要价高,违反价格合理的规定,有暴利嫌疑。而从《价格法》来看,除依照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制定。而经营者根据《价格法》要求将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方式在经营场所以足够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标明,即是保障消费者交易选择权的前提。对于餐饮业而言,其提供的餐品和服务是组合产品,因此如果经营者依法明示了其附加的交易条件,实质上即是做到了明码标价。即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将"禁止自带酒水",则经营者实行了明码标价,并未违反《价格法》。 酒水价格高也是商家正常的差别定价策略,强制禁止后反而会让消费者平均负担成本增加 餐馆酒水价格偏高或对自带酒水者收取"开瓶费",属于商家对于喝酒和不喝酒的顾客实施的差别定价服务,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策略。通过抬高酒水的毛利来压低饭菜的毛利,既能吸引那些只是想吃顿便饭的、预算较拮据的的客户,又能从那些消费意愿强烈、价格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那里挣得尽可能多的收入。而如果法律规定餐馆不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那么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餐馆从酒水上减少的收入势必会通过提高菜价进行补偿,最终反而会使消费者平均负担的成本增加 在欧洲, "谢绝自带酒水"是常见做法,允许自带的商家会将"开瓶费"明确列出 在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是否允许顾客自带酒水由经营者自己决定,而大多数都按照传统"谢绝自带酒水"。部分允许自带的商家会在招牌上做出"BYO"的标示,而这通常意味着会对自带的酒水征收"开瓶费",或称为服务费。这部分费用都会在价格表中明确列出,有的是按照白酒和香槟每瓶固定收取,有的则是根据酒水的市场价按比例收取。 在美国,白酒被严格控制,能否自带及收取"开瓶费"要根据各州立法而定 在美国,餐馆、剧院等场所通常都会标明"谢绝自带饮料",但因为白酒类被严格控制,经营者必须有销售执照才能提供,能否自带要根据各州具体立法而定。如密歇根州禁止所有自带白酒的行为,而亚利桑那州则规定,有销售许可的商家不得允许顾客自带酒精,没有许可的商家可以向顾客注明"自带白酒"。对于征收"开瓶费",大部分州认为这属于商家自主权,但在哥伦比亚特区,开瓶费被限制在25美元以内,而新泽西州则规定未获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家不得征收开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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