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推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惠民生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近日,承德市专门制定了“承德市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公平公正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治安秩序,不得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医务人员财产安全,不得破坏医疗机构的财产。 市、县、区政府成立由司法、卫生、综治、公安、信访、财政、民政、保险等单位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置领导机构,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置和医疗秩序稳定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依托人民调解员协会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实行一级调解处置终止制。 公立医疗机构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管理办法中提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与医疗机构签定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医疗机构应该按程序处置纠纷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启动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要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质询和疑问。 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并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备案。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解决。 |
关键词:医疗,纠纷,处置,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