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承德频道

广西一留守女童遭16人强奸 两年遭性侵至少50次

http://www.hebei.com.cn 2014-01-23 12:53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据新华社电 近日,网传广西一名留守女童遭十多名中老年人长期性侵,引发广泛关注。广西兴业县警方9日披露,当地一名13岁留守女童从11岁开始,至少遭到16人摧残,被性侵至少50次,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4人为中老年人,年龄最大的70多岁。

  男子举报未成年女儿遭18人强奸

  受害人丽丽(化名)出生于2000年3月,是广西兴业县的一名小学生。广西兴业县警方提供的一份长达13页的案件侦查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4月至7月间,受害人父亲分三次带着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称受害人自2011年起被人强奸,涉案人员共涉及同村15名村民和同镇另两个村的3名村民。接警后,警方对此案展开侦查。

  兴业警方表示,受害人举报的18名涉案人员中,警方已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目前抓获14人,在逃2人,另有2人目前未能查明身份。

  这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8日”的报告显示,在抓获的14人中,11人被移送检察院起诉,1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监视居住,1人正在办理移送起诉;有5人涉嫌强奸罪、有7人涉嫌嫖宿幼女罪、1人涉嫌猥亵儿童罪,1人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网传兴业县法院已“分别对10人定罪”,记者致电该法院,法院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采访。

  警方查明女童两年遭性侵至少50次

  警方侦查结论显示:2011年初,70多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水田旁边看到受害者在水沟里捡田螺,顿起淫心,在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为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上前捂住受害人嘴巴,将其强行拉到山脚处实施强奸。之后,黄某某在2011年,又陆续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奸受害人多次。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1年4月的一日中午,看到同村的受害人来到其家玩时,以少量金钱为诱惑,奸淫受害人一次。之后至2013年3月期间,陈某某在其家中,以每次10至30元不等的金钱为诱惑,先后奸淫受害人15次。

  记者梳理警方的侦查情况报告发现,在已查明身份的16名犯罪嫌疑人中,“80后”有2人,“60后”有4人,“50后”有5人,“40后”有3人,“30后”有2人,案发时年龄最大的70多岁,年龄最小的仅20岁出头。系列案件从2011年初一直持续到2013年3月。在前后两年时间里,受害人至少遭到50次性侵。

  部分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批捕

  在办案期间,女童父亲多次指责派出所对此案不重视、不作为。兴业县警方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多,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大,当事人记忆混乱,物证人证稀少,调查取证工作异常艰辛。被害人家属之所以不满意,主要是因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逮捕有意见,认为一是以轻罪放纵了强奸犯罪;二是把被害人视为卖淫女,严重损害了她的声誉,严重干扰了她的生活。

  兴业县警方认为,公安机关开始都是以强奸罪来呈捕的,只是因为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才将部分嫌疑人改为以嫖宿幼女罪呈捕,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后以这一罪名执行逮捕。

  最高法关于嫖宿幼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随着幼女受性侵事件被曝光的数量逐年增加,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也在不断增强。尽管如此,废黜该罪却一直未能付诸立法实践。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立法部门与执法实践者对"强奸"和"嫖宿"两者的的认知歧义。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所以引发争议,缘于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嫖宿"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的尴尬。对如此大相径庭的惩处差异,执法部门建议从立法层面予以取缔,即将"嫖宿"归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门则倾向于对执法环节的误读矫正。

  应该说,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强奸"与"嫖宿"的区别显而易见。即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但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年而言,这种情形判断则应另当别论,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事实上,无论是利用强制、胁迫、引诱、欺骗手段实施,还是以有偿性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种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视为强奸,毕竟她们还是涉世未深的孩子。这种"一刀切"的定罪量刑,有利于打击对幼女的性侵行为,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

  再者,"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在笔者看来,刑罚定罪既应当考虑罪名之间的逻辑严谨,有利于执法者的司法判案,也要顾及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与引发的社会效应。这种疑似标签性的定罪无疑具有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之嫌,既无益孩子的身心发育,也是对社会风化的一种误导。

  也许,我们可以用"司法解释"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适用界限,但与其多此一举的解疑释惑,倒不如干脆一笔勾消。更为关键的,从幼女心智不全的生理局限和最低限度保障幼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所谓"嫖宿幼女"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某媒体一项在线调查也显示,废除嫖宿幼女罪拥有92.17%的民众支持率。

  人们期待具有罪名无厘头、司法有纠结、幼女污名化、教化有误导、民众存质疑等多重悖论的"嫖宿幼女罪",早日寿终正寝。

关键词:留守女童,性侵,强奸,广西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  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