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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 把质效关入机制“笼子”

http://www.hebei.com.cn 2014-01-06 09:4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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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县法院院长刘宗秀(中)到立案庭查看立案流程管理情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狠抓案件质效,推行了系列审判质效管理机制,大大激发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了他们案件质量意识,实现了案件质量大幅提升。该院连续两年无超审限案件,无新的进京赴省访案件,案件执行和解率大幅提高,上诉率、发还改判率、投诉率大幅下降。

  -案件会商评查机制

  承德县法院党组对案件质效高度重视、精心研究、周密部署,引导全院干警在抓案件质量的思路、目标、方式、方法上达成共识,形成了上上下下人人主动抓案件质量的浓厚氛围。

  对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往往是案件出现问题的关键,该院紧紧把住分歧环节,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召集业务骨干进行会商,有针对性地解决因认识模糊导致的案件质量问题。

  如对劳动争议案件赔偿主体、赔偿标准等分歧,均通过会商达成共识,有效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做到一案一分析研讨,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诉和发回重审改判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审分析,请案件承办人说明原裁判理由,请评查部门发表评查意见,提出是否构成错案或瑕疵案件及责任追究意见。

  审委会委员对原判和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分别发表意见,分管领导进行点评,把每一起发回重审改判案件都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式剖析,客观准确地评价和把握案件质量,既提高了法官的司法实践能力,又为院审管部门严格追究案件质量责任提供了可靠依据。

  会商和案件评析机制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一线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强化了庭长、分管副院长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更激发了办案人员公平公正办案、办精品案件的积极性,全面提升了全院的案件质量。

  刘宗秀说:“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质量评价的重要环节,是法院管理工作日益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保障,更是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不断走向科学规范的标志。”

  承德县法院从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入手,设立独立于审判业务系统的评查机构,选派优秀法庭庭长任评查室主任,制定具体的评查标准,对所有审结案件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全面评价审查。同时对文书归档、组卷、装订、诉讼费用收取等诉讼外活动进行全面评价审查。

  他们将案件的优秀率、合格率作为评价审判人员业绩的主要内容,对不合格案件一律按未结案件重新处理。截至目前,案件评查室共评查各类案件2300余件。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评查室与相关庭室进行交流,分析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据了解,评查室每季度对案件评查整改工作进行归纳总结,制作案件质量评查和整改分析通报,并逐案通报到办案庭和办案人,点对点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目前已经有效解决了50余项影响案件质量的具体问题。

  -审判质效管理机制

  为全面加强审判质量效率指标管理,承德县法院制定实施了《承德县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办法》,明确了审判质效基本目标和争创目标值,逐项分解到部门、每一名办案人员,实行全面、全程、全员指标管理。

  该院推行审判质效月调度通报机制。每月初下达当月目标完成计划,月中分口调度,月末逐项通报完成情况,各部门对照目标完成情况找差距、增压力、强动力。

  对于连续两次未完成月初下达目标任务的,庭室负责人要向院党组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提出整改方案,院党组根据不同情况,及时调度,责成分管领导对其进行重点督导。

  该院推行审判质效落后约谈机制。对审判质效指标全院排名落后的庭室,由分管领导、院长分级约谈,分析原因、制定举措,约谈情况记入庭长业绩档案。

  连续两次被院长约谈的,院党组研究考虑对庭室负责人工作进行调整,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庭室和有关人员评先晋级资格。

  该院推行疑难案件研讨机制。坚持把立案环节作为提升案件质效的源头,把审判环节作为提升审判质效的重心,把执行环节作为提升案件质效的关键,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组织召开审判委员会扩大会议进行会商研讨,有效解决对法律理解认识不统一以及“立不问审,审不管执”的“立、审、执”脱节现象。

  承德县是全省养殖重点县。2012年12月17日,一家养殖、加工、销售一体的大型鸡肉食品企业要求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养殖户按照肉鸡饲养合同约定履行回销义务,但养殖户以企业不按时按量交付饲料影响肉鸡生长,造成肉鸡生病死亡,企业应赔偿等为由不予配合,放任损失扩大。一夜之间死鸡数量达1万余只,损失近30万元。

  企业起诉时没有充分证据,且未到合同约定的交付肉鸡时间,对此,刘宗秀召集有关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主要人员进行认真研讨,决定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并请公证人赶赴现场,依职权收集固定证据,为公平公正解决纠纷铺平道路。经过法院耐心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

  承德县法院运用审判绩效考评系统,解决了绩效考评凭印象打分的问题,实现了绩效考评的智能化、科学化。他们建立起数字化审判庭,实现了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开通了远程提讯功能,有效规范了庭审活动。

  2013年10月22日,刘宗秀担任审判长,在数字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系列流窜、入室盗窃案件。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群众旁听了庭审,县公安局组织干警通过网络观看了庭审实况。

  庭审中,法庭认真查证犯罪关系,给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辩解辩护的权利,合议庭进行认真评议,对证据充分足以证明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依法认定,对证据不足的,坚持疑罪从无不予认定,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院长带头公开庭审,既依法打击了犯罪,又依法保障了人权,有力地推动了正在全省开展的打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庭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方便了庭审经验交流,大大提高了庭审质量,赢得社会的广泛好评。

  2013年,承德县法院网站公开曝光了执行案件180件、曝光被执行人240人,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执结率;建立局域网站,实现信息公文发布、审判流程管理、绩效考评等内部数据传输的网络化管理和“无纸化办公”、信息化办案平台,显著提升了审判质效。

  该院深化阳光司法,已结案件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方便了社会监督;全部案件同步建立起完整的电子档案,实现网络调卷、阅卷,大大方便了案件质量监管。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机制

  承德县法院党组认为,法院的第一要务是执法办案,首要责任是案件质量。要优质高效地完成执法办案任务,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必须界定审判权限和审判管理权限,必须强化案件质量责任,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此,承德县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并全面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找到一条预防案件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使案件质量实现了大幅提升。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由三年前的14.3‰,下降到如今的4.8‰。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行使了权力就要对后果负责。”该院院长刘宗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不公正审判造成的恶果是对法律的亵渎,它会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降低公众的信任度。”

  “要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必须注重激发和调动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刘宗秀看来,对案件质量推行终身负责制是增强法官案件质量意识的需要,有利于办案人员自我加压,激发主观能动性。

  两年来,承德县法院全面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案件质量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范围。

  主体包括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即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内容主要包括实体责任、程序责任和方法过错责任;案件质量责任范围与权利范围相一致,即行使审判权要承担审判责任,行使审判管理权要承担相应的审判管理责任。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确立了案件承办人对所办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合议庭成员、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按职责权限、过错大小分别连带承担案件质量直接责任、主次责任或领导责任。

  因案件质量或审判作风发生的信访,有关责任人要终身承担劝访、接访、信访问题的解决;构成错案或瑕疵案件的,要终身承担错案或瑕疵案件责任,按照“两错”案件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2012年1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承德县法院重新审理邵某、马某诉王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是一审认定的事实中,马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数额为24665.00元,因主审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失误,一审判决中错误书写为2466.50元,合议庭成员对此疏忽,未能发现,导致被告多赔22198.50元。

  此案一审法院判决生效时间为2010年9月27日,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调解结案时间为2012年9月1日。尽管时间跨度达2年,但承德县法院仍对有关人员追究了案件质量责任。

  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承德县人民法院“两错”案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八条,“判决书出现重大失误、笔误,造成实体判决错误”的规定,确认此案构成执法过错并追究了合议庭3名法官的经济责任、廉政责任,同时取消了他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推行,促使大家自觉增强责任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关键词:承德县|县法院|发回重审|负责制|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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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田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