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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出毛病物业公司负首责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28 09:5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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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秋凌

  近年来,电梯关人、“咬人”事故频发,而制造厂家、维保企业、物业公司、业主等经常是互相推卸责任“踢皮球”。2014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以立法的形式,对电梯产权人以及各方职责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电梯坏了到底谁来负责?发生重大事故有责单位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昨日,石家庄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

  对电梯各方职责进行详细划分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讲述:电梯事故多发用户心惊胆战

  据不完全统计,在省会石家庄,目前已拥有2万多部电梯,有关电梯关人、电梯“罢工”住户被迫爬楼的投诉逐年增加。

  曾经被“关过”的张女士,现在想起那惊魂一刻仍然后怕。“当时电梯哐当一声震了一下,然后急速下坠,我赶紧把所有楼层的电梯指示灯都按亮了,最后电梯停在了五层和六层之间,后来打了电话才被解救出去。”

  质监部门介绍说,通过对多起电梯安全事故的分析后发现,一方面和使用者不注意细节有关系,这些细节经年累月最终质变为造成事故的因素。另一方面,物业公司选择社会上的一些低价维保公司,导致维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地存在于住宅电梯中。

  新法明确责任安装维修使用各负其责

  电梯作为跟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一直深受关注。市质监局特设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实施后,电梯厂家只需承担生产环节的安全责任,使用环节的责任由使用管理单位来承担,把责任进行了细化。”

  根据新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法律也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现实中,往往是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和责任就发生转移,这时物业公司就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是电梯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对此,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以后,家庭电梯一旦出现故障,居民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到电梯制造等问题,则由物业公司再跟其他单位协调。因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有相当的比重属于电梯管理一项,物业公司就应该行使职责并承担责任。

  发生事故最高可罚责任单位200万元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往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电梯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违法成本太低,无法戳到‘痛处’,导致部分责任人依然我行我素,把利益放在第一,《特设法》为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法规定,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将被没收电梯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电梯,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外,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给电梯等设备的安全监管戴上“紧箍咒”。

  此外,《特设法》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了民事优先的原则,电梯等特种设备在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上缴处罚金与赔偿百姓伤亡时,面对资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时候,新法规定责任单位要首先考虑老百姓,先行赔付消费者。

 

关键词:物业|特种设备|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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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石家庄新闻网
责任编辑:  田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