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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抓走3天死在刑警队 3名刑警被免刑遭疑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20 15:44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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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专电32岁的于钢峰作为偷盗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死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两年多之后,2013年12月15日河南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3名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情节较轻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并未终结长久以来围绕此案的争议,反而引发新一轮的质疑:审判是否程序违法?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遭遇刑讯逼供?罪名、量刑是否适当?

  提前开庭是否程序违法?

  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在郸城县汽车站被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26日凌晨,他猝死在刑侦大队一间办公室内。项城市公安局称,于钢峰是突发急病、口吐白沫而死,被抓是因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家属则怀疑于钢峰猝死是因遭受刑讯逼供。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请公诉;12月1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这一判决引发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这一判决是在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做出,且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于钢峰父母的代理律师之一刘文元告诉记者,此案原定12月20日开庭,但12月12日下午4点左右,此案主审法官陈矿打来电话称想提前到15日开庭,他和另一名代理律师张雨均表示反对。经协商,陈矿同意仍在20日开庭。

  意外的是,当于钢峰父亲于根生16日去法院递交材料时,却被告知此案已于15日开庭审理并宣判。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告诉记者,他和父母均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开庭通知,根本不知道提前到了15日开庭。

  刘文元认为,法院提前开庭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开庭三日前通知”的规定,并且在没有被害人近亲属和代理律师到庭的情况下开庭,也剥夺了代理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有违司法公正。

  针对这些质疑,陈矿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确曾同代理律师商讨更改开庭时间,但并未同意仍在20日开庭,而是告知代理律师要在15日开庭,并且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了于钢峰的父亲。

  记者致电陈矿,他称不便接受采访,让记者联系法院宣传部门。项城法院宣传部门则称,正针对上述质疑进行调查。

  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

  于钢峰猝死之后,家属怀疑其遭到刑讯逼供。于钢领说,在项城市殡仪馆见到于钢峰的尸体有多处伤痕,双手呈黑紫色,手腕处及腿部有勒痕。

  记者拿到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3名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超时传唤,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判决并未提及被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判决书还显示,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鉴定认为,从所送头发中检出吗啡成分,不排除其双下肢曾较长时间处于限制活动状态。

  根据判决书内容,马良冀供述称“审讯时让他(于钢峰)坐在审讯椅上,结束后让他在沙发上休息”;刘威力供述称“指认现场时带了手铐,讯问时在审讯椅上坐着,带械具是张向华安排的”。三名被告及其他证人都表示,看押期间,没有对于钢峰进行殴打或体罚。

  刘文元认为,项城市公安局委托的司法鉴定只鉴定了死因,而对死者身上的伤等问题没有作解释,他们本打算在开庭时,向法医问清楚,没想到法院在他们没到场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了。

  刘文元还说,项城法院给出的提前开庭的理由是法医只有周末有时间,可实际上,15日(当天为周末)开庭时,法医根本就没有到场。

  “免刑罚”的量刑是否偏轻?

  项城法院判决认定,3名被告构成滥用职权罪,但3名被告均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引发舆论质疑,许多网友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感到不可理解,认为量刑过轻。

  项城市检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至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书显示,庭审过程中,3名被告人均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张向华供述,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为一家宾馆,执行人应为派出所,但为了办案方便,实际在刑侦大队办公室执行,执行人是刑侦大队的警察和巡防队员。

  马良冀供述称,于钢峰是自己和其他民警一起抓的,于钢峰也交代了盗窃7辆面包车、所得赃款用于吸毒的情况。马良冀还称,执行地点和执行人是张向华安排,“知道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中存在超时的现象”。

  刘文元认为,对于是否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名,案卷材料的事实不清,而且,如果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的话,就漏诉了主要被告,因为3名被告都没有决定监视居住等命令的权力。

  目前,于钢峰父母和代理律师已到项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关键词: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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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新华网郑州
责任编辑:  田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