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统计条例》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大背景下,河北省修订该条例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对统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完善统计机制体制,防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全面提升统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河北省2004年出台的《河北省统计条例》,对维护统计数据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促进河北省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十多年来,随着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统计调查对象多元化,调查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统计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当前统计工作也面临许多问题和矛盾,需要通过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河北省统计局于2016年初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精干力量组成条例修订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机构和人员,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石家庄市、保定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趋于完善的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为基本依据,结合河北省实际,对统计工作作出了较全面的立法规定。
《条例》明确了取得统计资料的法定调查方式,规定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健全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条例》明确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计划目标完成的直接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目的是防范统计数据造假,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统计人员自觉拒绝、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完善统计共享机制。实现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明确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既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统计资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统计资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应当依法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应的便利。
《条例》加大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依法追究统计弄虚作假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统计造假案件通报和公示制度,明确规定统计造假案件应当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通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应当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