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员王小卫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食药安全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8-2020)》,及时让社会各界了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升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领导是承德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佩文同志。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中新社、中国网、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河北工人报、河北法制报、长城新媒体、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国商务新闻网、河北共产党员网、腾讯大燕网、承德日报、承德晚报、承德电视台、承德电台、承德新闻网、和合承德网、智慧承德手机台、承德发布、承德网媒、承德新鲜事儿、爆料承德、承德贴吧等23家媒体。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通报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二是通报一批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首先,请徐佩文局长通报今年以来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
承德市食安办主任、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佩文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对各位出席此次新闻发布会表示热烈欢迎,向多年来关心、支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今年以来,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落实《“食药安全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8-2020)》为总抓手,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扎实开展“铁拳2018”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截至目前,全市没有发生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1-8月份,我市共抽检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总计1365批次,合格率96.9%,其中保健食品21批次,蛋白饮料21批次,粽子10批次,月饼30批次,均全部合格。抽检食用农产品1608批次,合格率99.4%。抽检药品406批次,检验355批次,合格率98.9%。全市共查办食品药品案件782件,移送公安机关5件,罚没款403.98万元。其中食品案件582件,罚没款315.28万元,保健食品案件20件,罚没款8.4万元,药品案件113件,罚没款51.71万元,医疗器械案件29件,罚没款17.45万元,化妆品案件38件,罚没款11.14万元,始终保持了高压态势。
当前,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进入了关键阶段,我们紧紧围绕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环节,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工作,确保年底化肥用量降低2.5%,氮肥利用率达到38%。在食品生产环节,加快推进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先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工作,确保年底前15家企业完成认证。在食品流通环节,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提升工作,确保年底前9家交易市场通过验收。在餐饮食品环节,开展质量安全整治提升工作,确保年底90%以上餐饮单位达到清洁厨房标准。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强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年度跟踪检查,加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培训力度,提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在药品流通领域,加强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购销回流药品违法行为。在保健品、化妆品环节,开展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排查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同时,深入开展“铁拳”行动,针对婴幼儿乳制品、肉类产品、酒类产品、中药饮片、保健食品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全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谢谢大家。
主持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员王小卫
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2018年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一)某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2017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药店经营的中药饮片“山药”(批号:170601),产地: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抽样。经检测,该批次“山药”浸出物检验结果为3.0%,低于国家“不得少于4.0%”标准,为不合格药品。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生产过批号170601的山药,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和质检报告都是他们出具的,包装袋与公司的一致,但包装袋内的中药饮片“山药”与公司生产的产品留样不同。我局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中药饮片山药18.32kg,没收违法所得2025.64元,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县某超市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2018年7月11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某超市购买的猪肝表面有白色异物,随即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现场对消费者购买的猪肝进行了检查,该猪肝包装上粘有宽广超市标签,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猪肝上有肉眼可辩的白色异物。该批次猪肝当事人共购进30斤,至案发时,已售出10斤,剩余猪肝已全部下架。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承德县某幼儿园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2018年3月22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承德县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幼儿园自2017年9月1日开业至2018年3月22日一直为入园幼儿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餐费8855元。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55元,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刘某销售掺假掺杂食品案。2018年1月17日,丰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中队执法人员对刘某经营的果蔬超市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食品“羊肉片”进行抽样,样品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属于掺假掺杂食品。2018年3月7日丰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滦平县某洗浴广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案。2018年3月21日,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洗浴广场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3月23日,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洗浴广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展示柜内有饮料、矿泉水、火腿肠等食品,存在食品经营行为。当事人出示了营业执照,未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罚款5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承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2018年6月30日,我局12331举报中心接群众举报,称在双峰寺镇小东沟村一处农村院落内,有人在拆食品包装更换生产日期。接到举报后,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取证,发现2名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拆换临期食品包装,更改生产日期,现场存放有大量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封存了已经更改完毕的20箱食品,并对当事人库房内所有不合格食品,打码机、封边机等生产工具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从6月20日起对其库房内的临期食品进行生产日期的更换,暂时还没有进行销售,但由于当事人库房内储存大量过期食品,不排除当事人打算更改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并销售的目的。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3.5吨、被篡改食品20箱,没收封边机、打码机各1台,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食品库房专项检查,集体约谈食品批发企业负责人,防患于未然。
(七)平泉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2018年1月9日,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泉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其经营的批次为20170902的某品牌花生米进行抽样。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样品进行检验,显示该样品的黄曲霉毒素B1检验结果为27.3μg/kg,超过≤20μg/kg的国家标准,为不合格食品。2月3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2月28日,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当事人共同至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样品,并三方一起将样品送至复检单位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3月13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样品黄曲霉毒素B1检验结果为136μg/kg,超过≤20μg/kg的国家标准,为不合格食品。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某品牌花生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承德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2018年5月21日,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承德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批次为20180502的某品牌天然山泉水进行抽样。经承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样品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样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地址、水源地、PH值、偏硅酸含量范围等内容,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某品牌天然山泉水水桶500个,共生产该批次产品408桶,其中400桶销售至平泉县某水站,抽样检验使用7桶,1桶留做产品备样。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兴隆县某药店购进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药品案。2018年7月9日,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县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药店营业厅货架上摆放的格列喹酮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同仁牛黄清心丸、复方丹参滴丸、阿卡波糖片、麝香保心丸共6个品种计20盒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药品的合法资质、票据及该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当场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负责人通过微信平台网名为“巨明”处共购进药品格列喹酮片等13个品种,不能提供供货企业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票据。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3043万元,罚款7.209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是我们筛选出来的几起典型案例,如果大家有感兴趣的问题,可在会后与我们交流探讨。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全社会力量尤其是新闻界朋友们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为创造“生态强市魅力承德”做出应有的贡献。在此,对在座各位多年来在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中的辛勤付出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