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县域范围内清洁取暖,进一步做好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县散煤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今年继续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洁净煤取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兖矿型煤及生物质成型燃料,对居民用户给予价格补贴。除集中供热、符合规定的燃煤使用单位外,严禁其它单位、商户和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散煤。
(二)对向县内运输、销售散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三)为非法运销散煤行为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严厉处罚。
(四)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非法运输、销售散煤行为。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首位举报人150元/吨奖励。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314—7512315
0314—7517839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