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组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通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具体到河北,三部门要求企业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出缓缴及补缴住房公积金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调整业务系统,压减审批要件,缩短办理流程,加强与受托银行的协调配合,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通过网上办、预约办、快速办等多种服务方式,保证政策落实和各项业务顺利办理。同时,各市要及时跟踪评估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运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并做好阶段性支持政策期满后与既有政策衔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