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规范与鼓励、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实际举措,是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域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促进城乡居民强化文明意识,提升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逻辑为主线,从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交通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对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高尚行为予以大力鼓励与支持,形成我省文明行为规范体系,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有所遵循。《条例》聚焦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不文明现象进行规范。对公共交通工具霸占座位、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携犬出户不拴绳不清粪便等行为,直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对社会反映强烈、老百姓普遍关注、确需法律强制力予以制止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明确了具体的执法部门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把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提高到法规层面,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对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创建、文明行为及促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