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通报两起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
一、邢台市清河县烧结砖瓦类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违规问题敷衍整改。11月19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十一督察组进驻邢台市开展督察,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进行抽查,对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核查。督察中发现,邢台市清河县烧结砖瓦类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违规问题存在虚报整改进度、敷衍整改现象。
第一轮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邢台市烧结砖瓦类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违规问题严重。邢台市各县(市、区)共有89家烧结砖瓦类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年生产能力约59.93亿块标砖,设计年需使用煤矸石1048万吨,煤矸石进行抽检,含硫率平均值为1.36%,超过了环评中0.2%-0.7%的要求,正常生产的情况下SO2排放量巨大,督察的此类企业中,多无脱硝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部分脱硫设施简陋、效率低,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环评批复多为煤矸石多孔砖(空心砖)、页岩多孔砖(空心砖),实际使用原料、产品与环评批复不符。对此问题邢台市上报已完成整改并已销号。
督察组在核查中发现以下问题:(一)工作推进迟缓。2017年11月23日,邢台市发改委、邢台市环保局联合印发《邢台市烧结类墙材企业综合治理专项实施方案》,清河县发改局和清河县环保分局直至今年4月17日才联合出台相关方案,时间滞后近5个月。(二)整改敷衍应付。未将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煤矸石含硫量高、未安装脱硝设施、脱硫设施简陋效率低等问题纳入整改方案,治理标准不高。(三)环境执法不严。4月17日、10月18日清河县环保分局现场检查时,均发现清河县永正新型建材厂正在生产,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产整治,但均未依法处罚,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四)监管履职不力。10月28日,清河县大气办下发通知,要求王官庄镇政府加强监管,督促清河县永正新型建材厂停产整治,并要求电力部门切断生产工作用电。11月25日,督察组现场核查发现,企业有疑似生产迹象,窑内及窑体均有余温,供电部门不能提供该企业供电情况。尤其恶劣的是,企业在环保分局10月18日查封生产设备后,私自撕毁封条违法生产,且在督察组调取监控录像时,切断电脑电源,不配合督察组核查。(五)销号验收草率。在清河县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分局等四部门联合对清河县永正新型建材厂验收表上,在清河县环保分局未签署验收意见的情况下,清河县政府依然以销号上报。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已向邢台市进行了督办,要求邢台市要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肃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工作。同时,要求邢台市责成有关部门迅速抓好该问题整改,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监管责任严重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严肃追责。
二、邯郸市磁县漠视群众举报对交办信访问题表面整改。11月19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十二督察组进驻邯郸市开展督察,发现邯郸市磁县对群众举报信访问题存在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现象。
11月21日,群众向督察组举报,“贾壁乡的生活垃圾都倒在磁县大红脑村河道内,河道连接岳城水库,水污染严重,已向乡政府举报,但一直没解决。”督察组接报后立即向邯郸市进行了交办。11月24日,督察组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称,“大红脑村垃圾已有人处理,但方案欠妥,有垃圾埋入地下,污染地下水。”11月27日,邯郸市向督察组反馈称该群众信访举报“基本属实”,整改情况为“立即对现有垃圾进行清理,11月22日已全部清理完毕,并规范附近村垃圾处理。同时,加强对附近村群众的教育引导,禁止随意倾倒垃圾。”
督察组于11月27日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磁县贾壁乡大红脑村东侧河道是附近3个村的生活垃圾倾倒点,已形成了约500米的垃圾带,该点距村委会直线距离约300米。
磁县接到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件后,将大部分垃圾转运至上游约1.5公里处河道一侧填埋,剩余的垃圾有的就地填埋,有的未清理,即上报已全部清理完毕、整改完成。而填埋垃圾的河道距离大红脑村民饮用水机井不足100米,下游为岳城水库。
磁县采取对垃圾进行就地掩埋和转运到上游掩埋的处理方式,仅对垃圾简单地搬家,就上报问题已整改到位,是典型的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反映出当地一些单位和干部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对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置群众利益于不顾,对上说一套、对下做一套。邯郸市有关单位监督检查不力,存在失职失责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向邯郸市政府下达了督察函,要求邯郸市政府对此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垃圾妥善处置,避免造成次生污染,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同时,厘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