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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河北要这样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8-11-01 0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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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2018年全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提出要从规范药品、医用耗材产销用行为、医务人员行为等方面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规范药品、医用耗材产销用行为,健全供应保障体系

  鼓励自主生产,加强质量监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研发、转化和生产,落实财税优惠、金融扶持以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支持具有明显临床价值、临床急需的产品开展临床试验,并按照“标准不降、程序不减、环节不少”的要求,开展优先审评审批。规范高值医用耗材名称、编码相关要求,提高产品可追溯性。探索建立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提升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效率与水平。加大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类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力度,严格落实高值医用耗材上市后再评价和召回管理制度。

  净化流通秩序,提倡集中采购。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选择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降低流通成本。药品购销要按规定开具相关票证,实现票据、账目、货物、货单、货款一致。积极探索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票据的电子化、规范化,努力实现生产流通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间税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配送企业按规定储存运输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采购。在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城市社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探索建立药品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部门联合惩戒。协调推进覆盖药品、中药材等重要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追溯体系建设。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强化六类应对措施,注重深化药品价格改革,强化药品和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监管及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药品采购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药品采购机构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记录、互通、公开机制。强化购销流通领域的合同管理,对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保障药品及时生产、配送、医疗机构及时结算货款。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在流通环节的价格监管,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并通过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规范临床使用,净化服务环境。建立符合现代医院管理要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院内管理制度,将主要医用耗材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要求医疗机构公开耗材价格,向患者提供有关费用查询服务,提高医疗费用透明度。加强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医疗临床指南、技术规范,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建立以同一学科、相类水平为基础的横向比较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的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评价制度。将医用耗材应用的有关指标作为医院管理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高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等重点领域,要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或指定患者从第三方购买药品和医用耗材而不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财务监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建立行业禁入制度,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代理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约束,严厉打击侵害患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环节,对服务对象为公立医疗机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重点打击不执行“两票制”、虚开税票、贿赂促销等行为;对于批发企业等经营者,要重点打击恶意配合生产企业“过票洗钱”,贿赂医务人员等行为;对于零售企业要重点打击串通欺骗患者购买回扣药品。在医疗服务环节,要重点打击过度医疗,收受药商回扣,欺骗患者接受治疗或购药,恶意借用、套用代码开具处方等行为。各地、各单位应当对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各地要建立完善严重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强化医保医疗行为监督,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逐步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全面推开医保智能监控工作,实现医保费用结算从部分审核向全面审核转变,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从单纯管制向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要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信息安全。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督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探索将监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有效方式,促进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管理。

  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构建回扣治理体系

  完善医药代表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工作行为。改善医疗服务环境,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公开其医药代表的备案信息。医药代表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符合要求的医药代表院内接待流程,确保医药代表的院内行为有记录、可监控、能公开,改善医疗服务环境。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体系的行风建设工作组织结构,构建内部监控机制,对于未按照院内要求开展工作的医药代表要坚决劝离。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处理票款、商业贿赂、提供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对所属医药代表违规情况严重的医药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治理局面。

  完善医药耗材监管制度,形成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建设,健全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遴选流程,实现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申请、采购、使用、监管的闭环式管理。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切实执行医疗处方的点评抽评、超常预警、动态监测等制度,将各项结果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排序公示,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有相应的处置机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对存在违规风险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形成约谈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的机构或个人采取严肃的处罚手段。严格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及处方信息等隐私权,完善自费药品使用记录,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全部纳入院内监管范围,严惩院内院外相勾结,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河北,医药责任编辑: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