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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进入森林防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来源: 和合承德网  作者:
2018-10-10 1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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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10月9日,记者从市林业局获悉,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为草原防火期;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市林地草地边缘100米以内为防火区。在此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及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处罚。

  据了解,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其它区域和时间野外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工作站、草原工作站、村委会、护林员、检查站、瞭望台(塔)等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要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高火险期内,违反野外用火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情况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的;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森林,防火期,承德责任编辑: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