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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宽城县曝光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6-12-19 13: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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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年底,农民工的“辛苦钱”能否及时拿到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并依法及时追究和处理。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北京某公司承包的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某小区外墙涂料工程,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包工头,与各分包人签有承包协议,各分包人招用工人在此施工。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该县劳动监察大队陆续接到投诉该公司拖欠工资案件7起,经初步核实,共涉及153人,涉及金额132.98万元,且该公司项目经理已在欠发工资表上签字认可。接到投诉后,该县劳动监察大队第一时间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限改期满后,该公司逾期未予执行。

  鉴于该案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宽城县人社局于2014年1月2日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公司7起欠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处理。经公安部门审核,该起案件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条件可以立案处理,在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完毕后,依法将该案件移交至县检察机关,并于2014年1月13日公安部门网上通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014年1月20日将李某拘捕归案。

  县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该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将拖欠的工资发放完毕。鉴于该公司在法院审判前即将工资发放完毕,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县人民法院认定李某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8月20日下午15时在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二:承包人甄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2014年底至2015年2月,宽城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人魏某投诉称天津某公司在我县某工地施工,现在拖欠其班组18人工资合计361449元整。接到投诉后,该县劳动监察大队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将工程水电部分单独发包给自然人甄某,且该公司已将工程款按合同足额拨付,只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17万元,并有全部书面支款记录且有自然人甄某的亲笔签名,工人提供的欠发工资表上亦有甄某的签字认可。随后,该县监察大队对工长甄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甄某承认某公司仅欠其17万元,并承认其拖欠工人36万余元,但甄某认为,其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自己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无论欠发多少工资,均应由该公司进行支付。

  宽城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同时对该公司及该承包人甄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双方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企业方支付17万元,剩余部分由承包人甄某负责。企业方于7日内将17万以现金形式拿到监察大队办公室,但甄某拒绝支付。

  鉴于此,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与公安检察院人员对甄某做了充分的思想工作与政策解答,向其阐明四部委《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款第三项,“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之规定。因此企业方已将全部工程款足额支付给甄某,则工人剩余工资应由甄某支付。如甄某拒不支付,则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相关要件,将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判决并执行财产。甄某在办案人员的劝诫下,同意结清工人工资,并支付相关款项,在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发放至各工人手中。

关键词:承德,宽城,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赵少聪